監察部門的職責有哪些
一、監察部門的職責有哪些
(資料圖)
監察部門的職責有如下:
一是監督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調查職責。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是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監督、調查、處置,監察法對監委這三大職責的規定,使監察機關履職盡責于法有據。
二、監察委和紀檢委的區別
紀檢委和監察委的區別:
1.機構性質不同,紀檢委屬于黨內機構,監察委屬于國家機構;
2.任命方式不同,紀檢委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然后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監察委領導是由全體會議選舉報上級黨委會批準;
3.監督范圍不同,紀檢委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監察委是本地區所有行駛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三、監察機關留置期限一般是多久
監察機關留置期限一般是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找法網提醒您,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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