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64萬存款被里應外合盜刷,銀行卻稱與我無關
江蘇太倉,李先生到一家銀行存錢,存入64萬元,誰知還不到1個小時,銀行卡就被人盜刷5次,64萬元存款不翼而飛,卡內余額僅剩19元。李先生認為銀行柜員泄露信息,偽造了銀行卡,于是向銀行索賠,但遭到拒絕,無奈只好向法院起訴。
(資料圖)
李先生做布料批發(fā)行業(yè),這兩年事業(yè)蒸蒸日上,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手里頭也攢下不少錢。
這天,一位客戶給李先生支付了64萬元貨款,這可是一筆大數目,他隨后來到公司附近的一家銀行,辦理存錢業(yè)務。
銀行柜員孫某見李先生是大客戶,趕緊將他請進貴賓室,熱情接待,李先生很忙,讓李某不要磨蹭時間,辦完存錢業(yè)務后,便匆忙離開了銀行。
回到公司,李先生給高管們開會,可不到一會,手機就收到1條銀行發(fā)來的短信,12.25萬元被轉走到一個叫張某的銀行賬戶上。
還沒等李先生反應過來,又收到1條短信,這次又被轉走14.5萬元。李先生頓時驚慌失措,他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被人盜刷,于是趕緊用手機撥通銀行客服,要求對方凍結自己的銀行賬戶。
誰料,客戶在電話里居然回應稱,他們沒有權利凍結李先生的銀行賬戶,其需要本人前往銀行窗口辦理。
李先生怒斥:銀行業(yè)務繁忙,每個窗口都排滿了人,賬戶若是不及時凍結,恐怕還會繼續(xù)被人盜刷。
哪知話音剛落,李先生又收到銀行的3條短信,先后3次又被盜刷37萬元,李先生嚇得一身冷汗,查詢銀行卡后得知,余額僅剩下19元錢。
短短一個小時內,銀行卡就被盜刷5次,64萬元不翼而飛,這是什么操作?李先生立刻趕到銀行,找到銀行經理討要說法,并要求賠償。
誰料,經理卻認為這起事件的主要責任在于李先生本人,比如銀行卡保管不當、被人掉包、密碼泄露,均會被不法分子盜刷。
李先生駁斥,在一個小時前,其本人剛剛辦理了存錢業(yè)務,之后返回公司開會,根本沒有接觸過任何陌生人,又怎會如經理所說,被不法分子盜刷?
之后,李先生要求銀行方面賠償64萬元損失,但遭到拒絕,于是報警,辦案警察調取銀行大堂的監(jiān)控視頻發(fā)現,一名叫張某的男子,形跡十分可疑,將其抓捕后進行審訊。
果不其然,李先生銀行卡內的64萬元就是被張某盜刷,據張某交代,其與銀行柜員孫某來往密切,二人是一起有預謀的實施作案,分5次轉走李先生銀行卡內的錢款。
案發(fā)當天,李先生辦理完存錢業(yè)務離開銀行后,孫某就將李先生的銀行卡信息偷偷保留下來,傳遞給張某操作。張某迅速偽造李先生的銀行卡,之后與孫某里應外合一同作案,分5次將李先生的64萬元轉到自己的銀行賬戶上。
真相大白,可銀行方面卻仍拒絕賠償孫先生的經濟損失,認為這是孫某的個人違法行為,與銀行無關。
如果不是銀行柜員將自己銀行卡信息泄露給張某,64萬元怎會被盜刷?隨后,李先生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倘若孫某不是銀行職員,其與張某的圖謀又怎會輕易得逞?不得不說,銀行方面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其責任不容推諉。
那么,問題來了,李先生的訴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一、銀行沒有盡到資金保障義務。
李先生將錢存入銀行后,雙方就成立儲蓄關系,銀行對客戶資金有安全保障義務。
李先生在第一次發(fā)現資金被盜刷后,立刻聯系銀行客服,要求對方盡快凍結余額,可銀行卻以無法辦理為由,拒絕凍結的提議,才導致剩余的錢款遭受巨大損失。
很顯然,銀行不僅沒有盡到為客戶的資金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還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二、孫某構成職務侵占罪。
孫某利用職務便利,獲悉了李先生在銀行金融系統(tǒng)中的信息,從而與張某制作假銀行卡進行盜刷獲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刑法》第271條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體而言,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涉及違法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一個小時不到,64萬元就被接連盜刷,李先生報警后,警方證實其在案件中不存在過失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67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銀行方面如果拒絕賠償,那么就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否則就必須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最后,法院支持李先生的訴求,判決銀行返還64萬元。值得一提的是:孫某不僅要受到銀行的追責,還要面臨5年以下的刑罰,他終究是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沉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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