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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權作價進行拍賣后,競買人競拍得股權的,法院會通知有關的部門協助競買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拍賣成交后,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有關文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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